最高人民法院5月8日对外公布了《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颇为引人注目的是明确规定:公民因垄断行为遭受损失提起诉讼,法院应该受理;反垄断民事诉讼不需要以行政执法程序前置为条件。
从舆论的反馈来看,多聚焦于“期待司法亮剑”——这仿佛又让我们回到了四年前。彼时反垄断法刚刚出台,各界对这部“经济宪法”不惜掠美之词,也普遍寄予厚望。但几年后呈现在我们面前的事实却是:截至2011年年底,全国法院共受理反垄断民事一审案件61件,审结53件,其中,原告胜诉的个案为零。
当然,反垄断法涉及面广,“反”的又多是长期占据垄断地位的某些行业大佬,阻力之强大可想而知。美国的反垄断法从1890年颁行,也是到了1914年才真正实施,前后经过了二十多年的时间。中国的反垄断法也是13年才磨出了一剑。
最高法院就反垄断法中的司法适用问题进行司法解释,这是走向反垄断法实施配套的重要一步。但问题在于,同样的期待,收获的又会不会是同样的失望?从“规定”本身来看,也确有值得期待的理由。“规定”不但明确了个人遭受垄断行为侵害时拥有诉权,还在制度保障上为将个人的诉权转化为胜诉权作出了一些努力。已审结的53件反垄断案,原告为何都打不赢官司,很大程度上就在“举证难”。
已审结的反垄断诉讼中,“公司诉公司”尚且胜诉率是零,“个人诉公司”要想胜诉,无疑更为艰难。为此,最高法此份“规定”对于举证责任分配、免证事实、专家证据等问题作了解释和细化,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原告的举证责任,强化了原告的取证能力。如对于明显具有严重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特定横向垄断协议,由被告对被诉垄断协议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承担举证责任;对于公用企业以及具有独占经营资格的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案件,适当减轻原告的举证责任。这些措施的引入,会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
但不管如何评估这份“规定”的积极意义,都只是推动反垄断法从神坛走向世俗生活的其中一步。反垄断法规定太原则,线条太粗,并不表示就可以不执行。执行反垄断法需要完善细则,司法解释也只是一个开始,目前更紧迫的,是与反垄断相关的行政职能部门急需出台实施细则。对于跨部门的“解释”,甚至还需要以行政法规的方式来明确。这实质上可视为反垄断法立法博弈的延续。
从各国的反垄断实践来看,行政执法和行政监管都占据着最主要的地位。反垄断法的司法解释现在有了,希望行政领域的立法、执法配套工作也要积极推进。因为司法只能是,也应当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反垄断法的执行不能总指望个人把反垄断纠纷诉诸司法。(王琳 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