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搬迁政策。适当疏散古民居院落住户,降低人口密度,改善人居环境。对历史建筑、古民居现住户可采取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两种办法进行搬迁疏散。产权调换:对被安置在城市同一区位的住户,按搬一还一,不找差价的原则进行产权调换。对从城市区位好的地段安置到区位较差地段的住户,安置房屋面积可根据其被搬迁房屋产权证载明面积,按搬一还一,不找差价的基础上,再增加5-10%进行产权调换。货币补偿:按历史建筑物评估价加一定标准的补偿系数进行补偿(仅限于市名城委挂牌保护院落的历史建筑)。公房住户搬迁按现行拆迁安置政策执行。货币补偿搬迁户可优先购买市、区两级经济适用住房。出让历史建筑、古民居并符合廉租房条件的居民,由市、区政府按廉租房政策,优先安排。
四、市名城委挂牌保护的古民居院落,产权人不按名城保护规划要求拆除院内各种违章建筑的,对其历史建筑的抢救性修缮,市、区政府不予补助。对不符合《天水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天水古城西关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住房或成危房的历史建筑,现住户既不服从搬迁,又不按要求自行进行修缮保护的,由投资人对其历史建筑房屋产权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本《方案》相关规定,对产权人给予合理补偿的基础上,可依法申请强制搬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