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7日转发住建部等十部门《关于严禁在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设立私人会所的暂行规定》,自今年11月1日起,严禁在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以自建、租赁、承包、转让、出借、抵押、买断、合资、合作等形式设立私人会所;对在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已经设立的私人会所依法依规整治,并区分不同情况给予关停、停业整顿、吊销资质、到期后收回等处置。
暂行规定第一句话就开宗明义: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具有社会公益属性。在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设立私人会所,侵占公共利益,助长不正之风,社会各方面对此反映强烈。
会员制的“私人会所”本是市场化的舶来品,原无不可。但各类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等历史建筑、政府投资建设和管理并向公众开放的公共场所,是公共资源。以公园古建之“公”,行私人会所之“私”,超越一般市场经营行为的场地租赁概念。
针对在公共场所圈地划房为私人会所,一些人拿“商业合同”说事儿。此次暂行规定,对没有合法手续或手续不健全、有合法手续但有违法违规行为、有合法手续但经营内容形式违反相关规定的,明确了关、停、转、吊销等不同处置办法,体现了依法依规整治的思路。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一段时间以来,享乐主义、奢靡之风虽然面上有所好转,但反弹压力很大。在高压态势下,“四风”问题更加隐蔽,甚至有领导干部坐公交、打出租去私人会所参加宴请享乐,以为这些会所有公园古建、深巷背街这些“青纱帐”作掩护便可以瞒天过海。
两办转发的这个暂行规定,就是针对这一问题所采取的针对性措施。下一步,有关方面如何将这个规定真正落到实处,能否彻底把暗藏腐败的私人会所从公园古建中清理出去、还公园古建于民,人民群众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