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的“越级上访”(2)

时间:2014-05-20 08:30来源:科技鑫报 作者:倪方六 点击: 载入中...


  此后的宣和年间,允许老百姓越诉被进一步放开,并影响了南宋的上访制度。“朝廷虑猾吏之为民害,故开冒役越诉之门”,于是南宋继续放开越诉限制。南宋曾设越诉法,主要目的之一是利用民间力量整治官场、维护司法秩序,以宽恤民力,恢复生产,巩固朝政。当时,允许越级上访被写进法律条文中,《庆元条法事类》规定,“诸奉行手诏及宽恤事件违戾者,许人越诉”.


  出于惩治贪官污吏的目的,明太祖朱元璋一度也曾鼓励越级上访、告状。《明大诰》中规定,老百姓可以将“老奸巨猾及在役之吏、在闲之吏绑缚赴京,罪除民患,以安良民”.但由于这种允许越诉方式过于极端,大事小事都往京城跑,进京上访量大增,朱元璋死后,这种规定就被终止了。事实上,朱元璋是反对越级上访的,他于洪武元年(元年1368年)曾在午门外设置登闻鼓,派一名御史监守,规定非重大冤情不得击鼓。


 

明代严惩“截访”贪官


 

《明大诰》规定“敢有邀截阻挡者枭”

 


  在古代,越级上访者也存在被遣回的现象。据清徐松《宋会要辑稿》记载,宋太祖曾于乾德二年正月二十八日下诏称:“若从越诉,是紊旧章。自今应有论诉人等,所在晓谕,不得蓦越陈状,违者先科越诉之罪,却送本属州县依理区分。”对越诉者不仅先办其“越诉之罪”,而且要送回所属州县审理。


  有的朝代甚至还将遣回写进法律条例。明朝《问刑条例》越讼条附例中规定:“江西等处客人在于各处买卖生理……若有蓦越赴京奏告者,问罪,递回。”对所申诉事件不予立案,即便受理了,案子也发回原籍办理。


  惩罚越级上访者的同时,对接访不力或是有意不给办理上访手续的官员,也要处理。如老百姓合法上访,却拿不到“不理状”,责任官员就要被处理。唐宋两朝法律均规定,对三司审理不服要求上访,而主司不受理者,均处以笞、杖之刑。


  唐朝对上诉的受理,实行追责制度。《唐律疏议》称,如果“有人邀车驾及挝登闻鼓,若上表申诉者,主司即须为受。不即受者,加罪一等”.


  元朝则根据情况,分出轻重。《元史·刑法志》记载,元朝“府州司县应受理而不受理,虽受理而听断偏屈,或迁延不决者,随轻重而罪罚之”.


  同样的,“截访”在古代也不少见,如在清朝,有的贪官害怕“京控”,遂派人截拿“上访者”,学土匪在半路上将上访者的盘缠抢走。清末东南漕运系统很腐败,地方官甚至蓄养打手,“专殴控漕之人”,漕民控告无门,只好造反。


  在严惩截访方面,朱元璋的办法最狠,如果有人敢阻挡,“其家当诛”.《明大诰》中规定,“令拿赴京之时,关津渡口毋得阻挡”,“敢有邀截阻挡者,枭”.朱元璋同时还对上访举报贪官有功者予以奖励。


  据《北京晚报》

(责任编辑:陈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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