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丰的这份诏书也对就地正法实施的范围略作了限制,“至寻常盗案,仍著照例讯办,毋枉毋纵”,意思是并非直接针对政权、对统治秩序没有威胁的一般民事刑事案件,仍照常规办理。但潘多拉的盒子一旦打开,魔鬼怎么还愿意钻回去呢?对地方官员来说,经过皇帝的授权,对辖区民众的生死予夺之权尽操己手,而且可以便宜行事,他们又哪里肯放弃这种权力?
果然,据《清史稿·刑法志》所记,“嗣军务敉平,疆吏乐其便已,相沿不改。光绪七八年间,御史胡隆洵、陈启泰等屡以为言。刑部声请饬下各省,体察情形,仍照旧例解勘,分别题奏。嗣各省督抚俱复称地方不靖,碍难规复旧制。刑部不得已,乃酌量以限制,如实系土匪、马贼、游勇、会匪,方准先行正法,寻常强盗,不得滥引。自此章程行,沿及国变,而就地正法之制,迄未之能革。”
从以上记载可以看出,自“就地正法”的口子一开,清王朝原本统一的司法权已经遭到严重破坏。而为了维护这种统一的司法权,遏制自掘政权合法性基础的行为,言官和刑部都曾力谏停止实行“就地正法”,而尝到便宜行事甜头的地方督抚们均以“地方不靖”为由拒绝,最后作为中央司法机关的刑部只得妥协,仅仅对就地正法适用之范围进行了一些限制。然而这种限制是否有用却大可怀疑。光绪初年华北大旱,非常时期地方官员的权力自然扩张,越过常轨之事举不胜屈,山西巡抚曾国荃就曾经严词责问手下一名县令,因为后者将寻常命案当作盗匪案件,居然未经请示即将嫌犯就地正法了事(见岳麓书社版《曾国荃全集》)。而从岑春煊怒斩两门丁且高调宣扬的行动中,也分明显示,就地正法的实施范围根本未受到有力约束。即便是此案闹出了一点风波之后,如同《清史稿》所说,就地正法的制度,仍然“未之能革”。
在上者自坏法制,在下者便宜行事,连夺人性命的严重行动都可以不遵循法定的正当程序,这岂不等于往官员们手里塞了一把可以任意挥舞的屠刀?
法律专家输给了太后红人
官员们任意挥舞的屠刀必须放下来,夺人性命应该重回法制的轨道,尽管掌管法律的刑部对封疆大吏岑春煊的参劾也许不无争权的意味,但在今人眼中,更是对法律尊严的一种捍卫。
然而,遗憾的是,奏稿拟定以后并未上奏。对近代法律史有精深研究的李贵连先生看到了这份现存的刑部奏稿的手稿本,他注意到,其封面上有一句未署名的批语:“此稿未用,因奎乐峰尚书不愿意也,姑存之。”“奎乐峰尚书”,即指时任刑部尚书的奎俊,字乐峰。
奏稿的背后,实则是两个人的抗衡。一个当然是被参劾的岑春煊,另一个就是奏稿的执笔者。这位执笔者是谁呢?李贵连先生从手书的批语上判断,是时任刑部左侍郎的沈家本,不仅因为手书的“字迹与沈家本的笔迹近似”,还由于从当时刑部官员权力结构上分析,主稿者应是沈家本。
按照清朝官制,中央六部,各部均设满汉两尚书,副职侍郎则为四人,满汉各二,尚书、侍郎均相当于今之部级官员(不过一为正部一为副部),被称为“堂官”,故每部有六堂官。但对部务起决定作用的只有一个,叫做“当家堂官”。一般而言,尚书既是正职,当然应为“当家堂官”,唯独刑部例外,因为刑部的工作技术性太强,当家堂官必须是学养和资历均十分深厚的法律专家才能胜任,所以,刑部的当家堂官反倒是汉人侍郎。沈家本正是刑部的“当家堂官”,参劾封疆大吏,此等大事当然要他亲自操持才行了。
那么,沈家本究竟是个什么样的人物?
《清史稿·沈家本传》中叙其生平曰:“光绪九年,成进士,仍留(刑)部。补官后,充主稿,兼秋审处。自此遂专心法律之学,为尚书潘祖荫所称赏。十九年,出知天津府。”而在外放知府之前,沈家本即已在刑部服务长达三十年,所效力的部门则为秋审处、律例馆,都是刑部最重要的机构。可以说,在出京做知府之前,沈家本虽然浮沉下僚,但其法律专家的声誉早已腾播于人口。经过外放的历练,沈家本最终又回到了刑部,升任刑部左侍郎,随后迎来了他人生最具光彩的一段岁月。
《清史稿·刑法志》接着说:“逮光绪二十六年,联军入京,两宫西狩。忧时之士,咸谓非取法欧美,不足以图强。于是条陈时事者,颇稍稍议及刑律。二十八年(1902年),直隶总督袁世凯、两江总督刘坤一、湖广总督张之洞,会保刑部左侍郎沈家本、出使美国大臣伍廷芳修订法律,兼取中西。旨如所请,并谕‘将一切现行律例,按照通商交涉情形,参酌各国法律,妥为拟议,务期中外通行,有裨治理’。”
司法改革是清末一件影响深远的大事,而这件大事的最重要的主持人就是沈家本。当岑春煊怒杀两门丁并得意洋洋地向朝廷宣示时,司法改革的车轮实际上已经启动。
尽管就在司法改革的当口,尽管奏稿持论甚正,但原本措辞严厉的奏稿未能上陈,意味着法律专家沈家本输给了岑春煊。细细探究其实并不奇怪。
岑春煊并不是一般的地方长官,他在庚子事变后率军为逃难中的慈禧太后护驾,雪中送炭之举让慈禧深受感动,奠定其一生发达的雄厚基础,堪称太后红人。而且他做事的风格是力求威猛,当时即有“屠官”的绰号,在晚清软滑苟且成风的政坛别树一帜,也甚为慈禧所喜。据统计岑春煊在两广总督任内,参劾文武大小官员高达一千四百余人,获罪者计数百人。两门丁撞上了他的辣手,只能自认倒霉。
据岑氏回忆录《乐斋漫笔》,岑春煊曾对慈禧表白:“为皇太后、皇上作一看家恶犬。”慈禧答云:“汝言过重。我母子西巡时,若不得汝照料,恐将饿死,焉有今日。我久已将汝当亲人看待,近年汝在外间所办之事,他人办不了,故未能叫汝来京。汝当知我此意。”从这段对话中可以看出,慈禧和岑春煊的关系的确非一般主臣可比,作为刑部尚书的奎俊老于世故,对此当然心知肚明,他怎么肯主动去触霉头,既得罪太后红人又转而得罪太后呢?
后来刑部不得不修改奏稿另行上奏,改稿中参劾岑春煊的内容全部被删,锋芒全无,用李贵连先生的话说:“一份立意明确、措词严峻的参劾封疆大吏破坏法律、草菅人命的奏折,变成一篇空洞、平淡,请求依法断罪的陈词。”
内忧外患中逼着上路的司法改革
授予地方官员便宜行事之权,可以“就地正法”,其弊端远非超过对死刑实行层层审核的繁琐可比,而封疆大吏们一旦得到这种权力,就会死死拽在手中,不肯放松分毫。这样一种局面显然是对国家统一的司法权的严重损害。
除了这种内忧,清王朝完整的司法权还面临着外患。这就是列强在中国攫夺的治外法权。治外法权的要害是,凡与清王朝缔约的国家,其侨居中国的公民,均不受中国法律的管辖,所引发的刑事和民事案件,均由本国驻中国的领事依照本国法律审理,清政府的各级司法机关都无权过问。 (责任编辑:陈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