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0月18日,赵雅芝与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双方约定赵雅芝为该公司旗下某品牌内衣进行代言,并拍摄相关广告,公司拥有广告中其肖像使用权,使用期限为2007年2月1日至2008年1月30日,此后双方还曾续签,约定使用期限延至2008年5月1日止。然而2008年5月1日代言合同期满后,赵雅芝却发现,该公司仍在继续使用其肖像广告,并擅自使用其姓名进行公司产品宣传。
赵雅芝认为,该公司此举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因此将其诉至法院。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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