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地方官,为了提高征收捐税的效率,往往将征收工作“外包”。先由“包税人”预先垫缴一部分,然后,“包税人”在公权力的保驾护航下,向民间征税。“包税人”缴足“承包款”后,余额就成为自己的利润。这种“赢利型经纪人”的大规模出现,彻底改变了中国农村社会由乡绅精英协助政府管理的千年格局,传统的士大夫乡绅们退出了乡村的管理,而代之以流氓痞子,这造成了日后著名的“土豪劣绅”问题,一直困扰着晚清和民国政府。由“土豪劣绅”执掌基层政权,大大地毁坏了清政权的执政基础,自挖墙脚,竭泽而渔。
在财政扩张冲动之下,各地政府还不顾组织原则,大肆借取外债,并以国家信用为担保。甲午战争之前,清政府所举借的外债,几乎全由地方政府主导和承办,并多以中央财政直属的海关关税、盐税等作为担保抵押,这亦是一种变相的中央向地方转移财源。
在混乱的财政和财政管理之下,康熙皇帝当年定下的“永不加赋”的庄严承诺,虽然是清政权的立国之基,却也成了过期作废的旧船票,无法登上“上下交征利”的新客船。当然,康熙的承诺既然如此庄严后世领导就必须在表面上予以维持:“赋”是不会加的,增加的只是“附加费”。
根基于田赋之上的“附加费”,遍及全国,名目繁多,令农民们不堪负担。
四川算是这方面的先驱。该省在咸丰三年(1853年)开征“按粮津贴”,每1两田赋,加收1两“津贴”,增了一倍;1862年,四川再度开征“按粮捐输”,总额180万两,为正税的3倍;1901年开征“新加捐输”,税额上升到350万两,为正税的5倍……
到了新政改革期间,农民们又要承担各种名目的改革成本,其中最为有名的就是川汉铁路的“租股”。为了筹集铁路建设的巨额资金,农民们纷纷“被”当股东,根据田赋按比例缴纳“租股”,居然多达2000多万两,相当于四川省66年的正税税额。这成为引爆辛亥革命的导火线。(参阅雪珥著作《辛亥计划外革命》)
这类加征,通称为“浮收”,就是不按《赋役全书》规定的科目、税率而加收钱粮。此外,还有一法,叫做“勒折”,就是在以银钱代缴田赋公粮时,以高于市价的比例勒收银两。浙江的杭、嘉、湖实行“漕粮改折”之后,地方政府大肆“勒折”,每石粮食的折价不断上升,居然超出当地实际粮价的一倍。而别的省份,竟有“浮勒至十倍”的!
各地虽然变相加征田赋,却都刻意回避“田赋”二字,以便维持康熙皇帝的庄严承诺。一时,“亩捐”、“抵征”、“漕粮加价”、“规复钱粮”等新名词层出不穷。而且,越是鱼米之乡,负担越重。同治二年(1863年),还在担任江苏巡抚的李鸿章向中央报告说:“苏、松、太浮赋,上朔之,则比元(朝)多三倍,比宋(朝)多七倍;旁征之,则比田连之常州多三倍,比同省之镇江等府多四五倍,比他省多一二十倍不等。”
田赋之外,各级政府还在民众日常必需的食盐上大做文章,“盐引加价”成为甲午战争之后,从中央到地方最爱使用的增收办法之一。从1895年开始,直到1908年光绪末年,江西的淮盐销区总共加价8次,食盐零售价飙升一倍。与田赋一样,食盐的加价部分,远超其正价,天津芦盐加价为正价的19倍以上,淮南四岸的加价则为正价的13~16倍,四川沿边各岸加价为正价十多倍到二十多倍……“盐都吃不起了”,成为民生艰难的最生动写照,由此推动了整体物价的飙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