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监督制度分为两项,官员财产公示只是其中之一。根据台湾地区经验,公示主要包括官员、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而兄弟姐妹和已成年子女不在公布之列;登记内容主要是房地产、股票、存款和债券,不包括黄金、首饰、字画、玉器等。
有人提出,上有政策下有对策,难道官员们不会转移财产吗?这就需要更加广泛的财产监督,即全民财产登记(不用公示)制度。这项制度其实非常普通,是税收制度的一部分。在一些国家,其房产税、遗产税都需要财产登记,不登记或用假名登记,即为隐瞒财产、逃避税收。
如果我们也这样做,可能出现两种情况:一是大量匿名和非法财产提前变卖,以投资方式向境外转移,资本外逃可能诱发抛售股票、房产,挤兑外汇。由于我国目前仍然实行一定的外汇管制,那些非法或者灰色财产收入大部分依然留在国内。因此在财产登记与公示制度施行前,还不宜因“人民币国际化”而完全放开外汇管制,避免为一些人转移非法财产开绿灯。相反,我们应强化相关管理,限制财产的变卖与转移,对在此期间大量变卖和转移财产的行为进行严格监督和惩罚。
第二种情况,就是真正进行财产登记与公示后,会有大量非法的或用假名登记的房地产无人登记,这些“无主财产”经过清查应收归国家。这不是没收私人财产,而是收回无主财产。目前揭发出许多地方干部通过不正当手段拥有多套房产,可对此进行重新登记,如果在一定期限内放弃登记,即等于退还国家,可酌情不追究其法律责任。
这样做实际上等于就是“赦免”了他们的“原罪”,给一些人主动赎罪的机会。在一定期间内,允许他们重新登记财产,如不法者或者多占者本人不登记,法律也不再追究。这样做等于交出一部分侵占的财产,可以免去法律惩罚。这就是我在15年以前就提出的“低成本反腐败”。
有些人会批评这样做太“不彻底”。殊不知,比起非法占有的财产或者灰色收入,这些人能公示一部分、交出一部分,已经很不错,而大部分来源不明的财产,不可避免地会被转移。我们只能采取务实态度,对于历史没办法全部进行太严厉的清算,也没有必要严厉处罚人身。通过确立新的制度,结束前一时期极少数人利用改革造成的腐败和两极分化,收回被非法侵占的财产,约束后人不得再犯,是我们的目的。对于有人检举、证据确凿的案件,当然要依法严厉处理,党和国家一直也是这么做的,而且应有保护证人和鼓励检举的具体措施。
反腐重在预防,普遍性的财产监督制度,包括官员不动产公示、公民不动产纳税登记已是国际惯例。我们应坚信制度建设的反腐效果,长期坚持,鼓励举报,不断进行清查,并在过渡期结合中国实际,灵活处理历史形成的各种复杂情况,必有良好成效。▲(作者是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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